中国慈善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26-06-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慈联”)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慈善行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慈善联合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中慈联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约定采用或社会自愿采用的团体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协调。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慈联秘书处是团体标准的管理机构,负责落实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相关决议,开展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慈联设立中国慈善联合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慈联标准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宣贯等工作,承担团体标准技术归口工作。

第七条 中慈联标准委下设秘书处,负责中慈联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组织召开团体标准工作会议,对标准进行立项评审、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等工作。

第八条 中慈联与其他相关组织联合制定、发布的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等活动,应在开展活动前就责权利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中慈联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制度文件、标准文本及其他工作文件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归档。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第十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由中慈联拼音缩写ZCL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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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原则上按照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复审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ZCL xxx—xxxx/ISO xxxxx:xxxx”。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可视情况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

(二) 经一定规模的实践检验证明可行的地方性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转化项目;

(三)对现行团体标准修订的项目。

第十四条 标准立项阶段,可根据行业使用需求同步规划、编制多语言版本。

第十五条 中慈联会员单位、内设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可单独或联合申请团体标准立项。

第十六条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

(二)团体标准草案及其编制/修订说明;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立项情况的文件。

第十七条 中慈联标准委负责组织专家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见附件2)。

第十八条 立项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中慈联标准委组织开展团体标准起草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立项批准后,由团体标准制修订牵头单位组建起草工作组,主持开展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应参照 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修订说明,经中慈联标准委审核后组织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征求意见范围应覆盖团体标准涉及的相关方,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认真汇总和处理反馈意见,编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四条 中慈联标准委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将团体标准审查材料提交至中慈联标准委。审查材料应当包括:

(一)团体标准送审稿;

(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修订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制修订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技术审查组成员原则上从中慈联标准委委员中遴选,总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起草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进入技术审查组。

第二十七条 获得技术审查组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视为审查通过。审查未通过的,由技术审查组给出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终止项目的建议。团体标准技术审查结束后,形成团体标准技术审查意见表(见附件4)。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认真处理技术审查意见,形成团体标准技术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九条 技术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依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报批文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报批稿;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修订说明;

(三)团体标准技术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报批签署单(见附件5);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制修订情况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报批材料由中慈联标准委核准后,报中慈联秘书处审批,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三十二条 已发布的团体标准应当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中慈联标准委负责标准文本校准、编号管理、文本印刷、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慈联标准委应当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团体标准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四条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形成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件6)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其标准编号保持不变,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注明“××××年确认有效”;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编号中的年代号更新为新发布的年代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正式予以公告废止。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出现外部环境、规范对象、起草工作组构成等变化时,应当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填写团体标准项目调整(撤销)申请表(见附件7),报中慈联标准委审定后,对团体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与团体标准牵头单位协商后,可直接撤销团体标准项目:

(一)团体标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产生冲突的;

(二)团体标准规范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能够涵盖团体标准内容的;

(四)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

(五)团体标准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制修订任务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况。

第四章  知识产权与专利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起草工作组应当在立项阶段向中慈联标准委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标准涉及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见附件8)、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见附件9)和标准涉及必要专利清单(见附件10),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内容应当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制修订成员的认可。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中慈联所有。未经中慈联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文本。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当经过中慈联批准授权。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牵头单位自筹解决;联合立项的项目,发起各方需提前约定经费筹集方式、用途及管理等事宜。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评审费、会务费、调研费、资料费、印刷出版费等。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慈联标准委负责团体标准的实施工作。团体标准由中慈联会员约定采用,可按照中慈联有关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四十二条 对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要求的团体标准,中慈联标准委推动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四十三条 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激励机制。

第四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接受政府标准化行政部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中慈联标准委进行反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慈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中慈联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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