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联合会秘书处轮岗制度

2026-03-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养锻炼员工、优化员工队伍结构、加强监督制衡、提升业务能力、防控廉政风险,参考《国家公务员轮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轮岗交流,是指在秘书处安排下,通过岗位轮换、工作调动等方式对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有计划的调整。轮岗交流在本会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同等岗位进行。通过人员轮岗交流,形成员工在不同岗位经受锻炼、增长才干的常态机制,促进队伍整体素质和适应能力的提高。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慈善联合会全体员工。无论员工身份,均应当依据本制度规定接受岗位轮换和交流锻炼。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党组织在干部管理中的领导把关作用,严格落实党管干部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依照制度规定办事。从单位整体出发统筹安排轮岗,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前提下合理调配人员,做到人尽其才、岗位适宜。突出关键岗位和重要岗位人员的交流,加大对重要权力岗位的轮岗力度,实行定期交流制度,逐步实现轮岗交流常态化、制度化。

第四章 轮岗情形与方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轮岗交流:因工作发展和岗位设置需要进行交流的;为拓宽经历、提高领导能力,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来提升综合素质的;在同一地方或者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组织认定需要交流的。

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5年或同一岗位任职满3年的,原则上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交流或轮岗。对于在财务、人事、纪检监察等涉及人、财、物的重要岗位上工作满一定年限(一般为10年)的员工,也应有计划地实施内部轮岗交流,以防范廉政风险。

第六条 轮岗交流的方式为:在本会内部实行跨部门、跨岗位交流,即根据工作需要将员工调往本会其他部门或岗位任职,实现内部人才流动和多岗位锻炼。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会的轮岗交流工作由会领导牵头负责。由秘书处会同各部门制定员工轮岗交流计划,统筹考虑本会发展需要和员工培养情况,提出拟交流轮岗人员名单和岗位安排方案。

第八条 轮岗交流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拟定方案:秘书处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员工队伍实际情况拟定轮岗交流工作方案,明确交流的目的、范围、人员人选和岗位对接等内容,并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听取拟轮岗交流员工本人的意愿和意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

(二)审核决定:对轮岗交流方案进行集体研究讨论,结合工作需要和员工实际,确定交流轮岗人选及具体岗位。涉及重要岗位人员交流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做好审计等监督措施 。

(三)实施: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下达轮岗交流通知,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工作交接。

(四)轮岗期间,原部门和接收部门应加强沟通,保证业务工作的顺利衔接。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经中国慈善联合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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