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慈善联合会(下称“中慈联”)秘书处员工招聘流程,保障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中国慈善联合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指与中慈联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不包括兼职人员、实习人员和志愿者。
第三条 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婚姻状况、生育状况、残疾、传染病病原携带等与岗位要求无关的因素歧视应聘人员。
第二章 人员需求的确定
第四条 当部门员工离职、工作量增加或岗位调整出现空缺岗位时,用人部门可填写《用人申请表》,提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接到部门《用人申请表》后,应核查各部门人力资源配置和储备情况,并将核查结果会同《用人申请表》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采用调岗、兼职或招聘方式解决人员需求。
第三章 招聘计划的制定
第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秘书长会议批准的人员及岗位需求拟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应包括待招人数、岗位、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工作内容、岗位职责等内容,并结合公益慈善行业人才市场情况,确定招聘渠道与方式。计划经秘书长会议批准后方可进行招聘。
第四章 人员的甄选
第七条 应聘人员提交的应聘材料,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初步核查筛选后,交由用人部门负责人进行复查,复查确定后由人力资源主管联络、协调,确定面试、会谈时间、参与人员、笔试内容等。
第八条 面试通常为初试、复试各一次,重要岗位可增加初、复试次数。
第九条 面试应核查应聘人员的身份和既往学习、工作经历,了解应聘人员知识结构、常用工作方法、感兴趣的工作方向、职业规划等。面试官应向应聘人员介绍中慈联的机构概况,并确定应聘人员是否认同中慈联使命和宗旨。
第十条 初试通常由人力资源主管和用人部门负责人参加。人力资源主管负责介绍中慈联概况,核查应聘人员经历,并从学习能力、沟通能力、组织能力、掌握资源情况、稳定性、团队协作能力、性格特点等方向进行了解,用人部门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研究、表达、写作、执行等专业能力。重要岗位招聘,一次面试不能完整了解应聘人员情况的,可安排再次面试。
第十一条 初试通过后,由秘书处领导进行复试。复试除对之前面试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外,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世界观是否与中慈联使命、宗旨相符,以及是否具有宏观视野、创造力和领导力。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为中慈联员工:
(1)不认同中慈联使命和宗旨的;
(2)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或其它疾病,在治愈前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且经医学鉴定确实不适合从事该岗位工作的;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需符合特殊保护规定);
(4)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面试官应填写《面试评估表》,明确给出对应聘人员能力的意见和入职建议。秘书长会议根据面试评估情况决定应聘人员的选任与否,签批《面试评估表》,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执行并存档。
第五章 人员职级、工资的确认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中慈联员工定职和工资定级标准,提出对通过面试人员职级、薪资的建议,交由秘书长会议审议、确定。结果记录于《面试评估表》。
第六章 员工入职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秘书长办公会议确定的薪资、职级与应聘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应聘者发送《入职通知书》。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新员工入职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如需),办理档案及组织关系转入、五险一金接续,负责入职引导、机构基本情况介绍、部门人员引荐、协助申领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以及入职需办理的其他手续。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每一位新录用的员工建立员工档案,新入职员工办理录用手续时应按要求交齐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提供正式、有效的人事手续(如前用人单位离职证明),并详细填写《员工档案登记表》。材料齐备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新入职员工办理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手续。
第七章 试用期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员工入职培训,员工所在部门负责组织业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 试用期员工可视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轮岗。
第二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试用期员工请事假,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相应顺延试用期,但顺延后的总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期限。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单方面顺延。
第二十四条 试用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说明理由,并出具解除证明。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须在用工前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明示);
(二)严重违反本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会造成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本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本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本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 员工转正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员工的转正工作。员工在试用期届满前一周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员工转正申请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秘书长及相关人员集体评议待转正员工表现,决定该员工是否予以转正。评议结果经秘书长签批后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试用期届满,本会未通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应聘者继续提供劳动的,视为已经通过试用期考核,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第三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秘书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