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脉寻踪丨清末民初海安的慈善公益组织——因利局

2026-07-04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在江苏泰州东乡海安镇(今属江苏南通市)诞生了一种慈善贷款机构——因利局(民间又称“借钱局”“贷款所”),专门提供小额无息贷款给城镇失业贫民做小本生意,以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曾在社会上产生过较大反响。民国29年(1930)并入政府的救济院。

筹建缘起

清末民初,苏中地区民间借贷利息较高,典当行的质押贷款一般利息为月息2%,即年息为2%×12=24%,典当行利息计算方法,当物在1个月内取赎者,无论日期长短,均以1个月计息,足月后5日内不计息,6日即作1月计息,典当行的行规叫“月不过五”。就是这样的质押贷款,一般的肩挑小贩也不可能借到,因为他们无任何值钱的当物可供抵押。一般老百姓如急需用钱,只能借“印子钱”。这种高利贷,每还一次款盖一次印章,所以又称“折子钱”“驴打滚”。此种复利计算的高利贷,民间有“驴打滚,一还三,利滚利,年年翻”之说。还有种叫“放忙工钱与放纱钱”,是放高利贷者乘贫苦百姓急需用钱,预购打工者的劳力或家庭作坊的土布,乘危高利盘剥。放高利贷者一般都是心狠手毒之人。借钱的人有时也不考虑偿还能力,钞票借到手如同饮鸩止渴,今朝有酒今朝醉。债主因本不见,利无踪,平时紧追,一到临近春节,则到欠债的人家坐索逼债。欠债的人有的东捞西借偿还一部分;有的被迫把利钱算进本金重立借据,利上滚利;有的向债主说好话,赔笑脸,仍难得到债主的谅解,只得避而不见,以至投河上吊割手腕,走上绝路。高利贷者暴力催收,借款者无力还款,造成了“强者流为匪类,弱者毙于饥寒”的状况。

海安名绅李保元(字勖初)亲眼目睹肩挑小贩被高利贷者盘剥,虽劳碌终日,仍难以糊口,甚为同情。于是仿扬州府城因利局之成规,在海安创设因利局,首开苏中地区农村小城镇之先例,对缺少资金的小商小贩贷款不收利息。额度稍微大的贷款,借款人经营后获利较多,也可向因利局适当捐赠善款,因利局没有硬性规定,完全出于借款人自愿。李保元慨然腾出住宅前一进沿街房屋作为局址,此房位于海安东街湾子口坐西朝东,解放后为海安邮电局办公地址,并聘请海安另一士绅陈谷秋主持因利局事务。李保元慈心向善,有着良好的家风传承。他的曾祖父李祖遐,“住海安镇。镇之新河久淤,李祖遐倡捐疏浚。并设恤嫠所,岁荒助赈施棺。修砖桥及城隍庙”。李祖遐的孙子李縜(字梓卿),诸生,“振兴水利,有祖遐风范”,“浚官运河、串场河、老东河、焦港、杨港、稽儿港、田家港、秀才港八处,重建凤山、西楹等桥。里中善举皆捐资倡办。”《续纂泰州志·卷二十六·人物笃行》中还有记载:“海安镇街道向铺青石,高低破碎不平。光绪己亥(1899),里人李縜等邀同镇捐购苏石,縜亲自督工,先后七载告成。”李縜的儿子李保龄创办水龙局,侄子李保元创办因利局,皆能继承前辈的志向信念,“人谓李氏有隐德,故能世济其美”。李保元作为李祖遐的曾孙,血脉深处的向善基因代代相传。

贷款操作

李保元创办因利局,其资金大多由本人出资,另向社会募集部分,如海安粮食油饼行业公会业主曾积极参与其中。贷款对象以肩挑或设摊的小商小贩为主,亦有本镇走街串巷的手艺人。每户向因利局申请贷款,必须寻觅可靠担保人赴局一起办理申请手续。申请人必须将自己与担保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家庭情况等登记在册,然后由局派人查核。贷款以铜元为本位,每组十千文,分二十天还清。每日在傍晚散市后,归还百分之五。局方量求借者之实际所需,贷与一组或两组。若有前账尚未还清又需要借贷者,要另找两位小贩证明,果是进货所必须,亦可通融再借。借贷者蒙惠感恩,极少出现拖账、赖账的现象。民国初年,泰县(民国年间,泰州改称泰县,海安属泰县管辖)境内共有泰县城、海安、曲塘、白米、姜堰、港口、樊叉、坂伦、马沟等9家因利局,海安因利局是泰县的第一家因利局,也是经营得最好的一家因利局。后来,泰县城、白米因利局都聘请李保元担任“总理”“主办”,李保元不负所望,将因利局经营得有条不紊,多次得到泰县县长(知事)褒奖。

贷款原则

当今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感到很难经营,百年前李保元的因利局为何能经营得井井有条呢?概因李保元率之团队对局事管理极为严格,订有严格的局章与查户流程。李保元在《泰县因利局试办章程》(章程中的内容大多是海安因利局的实践,海安因利局章程已无法找到)叙文中曾记载了自身的一段往事:“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夏五月,叔父梓卿公知余有志于因利局,嘉余志,偕余及徐君汉章访义赈绅士严公佑之于扬州府城,扬城因利局严公所手创者也。既见严公,当以局章出示且质言之曰:办善者,非得‘金刚面目、菩萨心肠’八字诀不能始终其事。余闻言心动,仿行之志即于是日决。”其实,“金刚面目、菩萨心肠”八字诀精神已在《泰县因利局试办章程》中得以体现,第三十三条即云:“凡理局务者要宽严相济”。所谓宽者,即“勿耽延穷民工夫为首务”;所谓严者,即“以不惜情面为首务”。因利局局章对借款对象提出了明确要求,其第二十八条定有“十不借”对象:吸鸦片(洋烟)者不借;赌博游荡者不借;无家室者不借;无铺保又无妥当的保者不借;限地之外者不借;营业不正当者不借;小本生意带有赌具者不借;兵丁船夫及身充差役者不借;僧道优伶堂倌及剃头修脚者不借;恃强蛮横不明事理者不借。这“十不借”原则,充分体现了因利局的宗旨是施善济贫,同时也有一种教化引导作用。

积极意义

因利局这种以救助贫民以工谋生、自食其力的救助方式出现以后,由于效果显著,不仅受到城镇贫穷市民的欢迎,而且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其积极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济贫困,能解决贫民吃饭问题。城镇贫民由于积蓄有限,手头缺乏流动资金,而一日不作则一日不食。升斗小商小贩得到小额贷款之后,多利用资金购进货源,在本业谋生,勉强解决吃饭问题。

二是杜奢侈,能化奢为俭。因利局基本上采取逐日还本的方式,时时督催,可使受助者每日兢兢业业地经营,克勤克俭地过日子,不致铺张生活。

三是清盗源,能化莠为良。濒临绝境的贫民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从而危害社会,自误终生。有了因利局的无息贷款后,他们经营有道,糊口有望,减少了犯罪行为,有利于社会治安。

四是警游惰,对游手好闲、懒散无业之徒能发挥教化引导作用。因利局救助的最终目的通过前期提供需要归还的本金,使贫苦百姓能够靠自己的力量去摆脱困顿,最终实现不依赖于救济,而能够自食其力、自给自足。这是一种造血式的教养兼施的救助方式。同时,因利局的资金不得流向社会上的不良行业与不良人员,也有积极的教化引导作用。

百年前海安因利局的创办,确实是一件扶贫济困、利国利民的善举,这种发自内心的善念,仍然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


来源 | 海安市慈善总会 程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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