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慈善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志愿者管理,推动本会志愿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本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及《中国慈善联合会章程》《中国慈善联合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等的志愿者管理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经本会登记认可,自愿为本会工作及慈善事业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或团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按照本会工作要求提供的相关帮助和服务。
第五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六条 本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协议签订遵循自愿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短期志愿者为单次或累计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含)的志愿者;长期志愿者为单次或累计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志愿者。
第八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个人志愿者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且志愿服务内容应与年龄、智力相适应;
2.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3.自愿提供志愿服务,责任心强;
4.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时间、技能和身体素质。
(二)专业志愿者
1.具备与响应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2.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丰富的专业和管理经验。
(三)志愿者团体
1.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或其他组织;
2.愿意为本会工作提供志愿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个人志愿者或志愿者团体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了解本会及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
(二)选择与个人知识、技能和兴趣相符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
(四)参加本会提供的相关培训;
(五)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得本会的指导和帮助。
(六)对本会的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符合条件的,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和志愿者证书;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遵守本会关于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定,服从本会统一管理,按照相应负责部门的安排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三)自觉维护本会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四)严格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隐私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主动注意自身安全;
(六)不得向服务的组织或个人索取或变相索取报酬,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违背本会章程的行为;
(七)因故中途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需履行合理告知义务;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团体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未经本会书面授权,志愿者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一)接受媒体采访或以任何形式代表本会向媒体公布有关本会的信息;
(二)以本会名义开展任何公益活动、慈善募捐或商业合作;
(三)利用在本会志愿服务中获取的资料、数据用于非本会授权的活动;
(四)以本会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志愿者在注册登记时,应向本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本会有权立即终止其志愿者身份。
第四章 志愿者的招募与退出
第十三条 本会对志愿者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临时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团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本会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都可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本会直接使用志愿者的相关部门负责公布招募信息,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所需条件和工作要求,并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相关情况提前报行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志愿者按要求完成志愿服务工作后,本会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 志愿者的退出
(一)志愿者完成所分配的志愿服务工作后可自愿退出。
(二)若志愿者需在志愿服务工作进行中途退出,一般应提前5日向本会提出申请,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退出。遇紧急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应及时告知并做好交接。
(三)若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工作中无故退出,因此给本会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凡具有以下行为者,经核实后可劝其退出志愿者队伍: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志愿服务义务,未按要求完成所分配的志愿服务工作,不接受本会管理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给志愿服务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三)以本会或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志愿服务规范的行为。
劝退决定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志愿者本人,并说明理由。被劝退的志愿者对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本会提出申诉,本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等相关支持。
第二十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本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对志愿者进行实名登记,实行分类管理;
(二)本会安排志愿者参与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不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三)本会向志愿者说明志愿服务项目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四)本会通过服务记录、服务时长、服务质量评估等方式,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对志愿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五)本会建立、保管志愿者档案,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参与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六)对违反本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工作任务、本会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本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情节严重者将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本会对志愿者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二)在志愿服务工作执行过程中,由本会相关负责人进行培训、辅导、指导、督导;
(三)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本会可向志愿者提供专业性培训。
第六章 志愿者的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二条 本会依法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本会在活动前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一般性志愿服务活动,本会可根据工作内容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购买相应保险。
第二十三条 本会对志愿者到本会参与志愿服务提供交通和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120元/天。志愿者跨省执行本会项目,补贴标准为180元/天。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应急志愿者管理机制。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志愿者应当在有关人民政府的协调引导和本会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应急慈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对在参与志愿服务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志愿者,给予书面表扬、荣誉证书等形式的奖励,为志愿者做出实习鉴定或推荐鉴定。相关情况由本会直接使用志愿者的相关部门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中国慈善联合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协同执行。志愿者与本会之间不构成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不适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关于员工薪酬、考勤、晋升、劳动合同解除等规定。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