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2
作为慈善公益事业的重要载体,基金会是汇聚社会爱心、传递公益温度的关键平台,而基金会负责人(本文主要指的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等)作为机构的“掌舵人”,手握资金管理、项目决策、机构运营的核心权力,其履职行为不仅关乎基金会的存续发展,更直接影响着公众对慈善行业的信任。但近年来,慈善领域不乏基金会负责人因履职失范触碰刑事红线的案例,小到十几万的财产侵占,大到数千万的非法集资,不仅让基金会面临撤销登记、财产追缴的灭顶之灾,更让公益公信力遭遇重创。
基金会的刑事风险始终围绕“财产” 和 “公信力” 两大核心,而负责人作为核心责任主体,是刑事风险防范的第一关口。本文结合慈善领域司法案例与法律实务,梳理基金会负责人涉嫌犯罪的常见情形、行为特征与风险点,为公益从业者划清刑事红线,筑牢合规底线。
一、财产侵占类:伸手公益“钱袋子” 的直接犯罪
基金会的财产是公益事业的根基,《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基金会财产必须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管理人员中分配。但实践中,部分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公益财产据为己有或擅自挪用,成为最常见的“内生性” 刑事风险,主要涉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而政府背景基金会的负责人还可能触及处罚更重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一)职务侵占罪:将公益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无归还意图
这是基金会负责人最易触碰的罪名之一,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 + 非法占有 + 拒不归还。行为主体包括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等掌握资金管理权的人员,常见行为模式有:将基金会的货币、实物资产私自划转至个人账户;将合作方返还的回扣、佣金占为己有;以虚假公益项目、虚假报销等方式套取基金会资金等。
比如北京某基金会工作人员吴某曾利用职务便利,将旅行社返还的 13 万余元项目款私自截留,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最终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刑罚,这是典型的小额职务侵占案例;而原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理事长韩学臣的案例,则堪称公益领域职务侵占的重案 —— 其利用理事长身份,以虚假的 “慈爱阳光公寓” 公益项目为幌子,将基金会 2980 万元资金划转至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最终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叠加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
此类犯罪的核心风险点集中在财务内控失效:财务审批权与操作权集中于负责人一人、个人账户与机构账户混同、缺乏定期独立审计、项目资金使用无追溯机制。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负责人是基金会的发起人、原始基金捐赠人,也无权支配基金会财产,资金一旦进入基金会,即成为公益财产,归基金会法人所有,而非个人财产。
(二)挪用资金罪:“临时借用” 也是犯罪,勿存侥幸心理
很多负责人会存在“临时用一下,很快还回去就没事” 的错误认知,但事实上,擅自挪用基金会资金,即便有归还意图,也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该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仅为 “临时使用”,但客观上实施了擅自将资金用于个人投资、理财、借贷给他人,或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之外的活动。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资金是否入罪,关键看挪用用途和挪用时间: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一经挪用即构成犯罪;用于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即构成犯罪;用于其他活动的,挪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实践中,基金会负责人擅自将资金借给关联企业、用于个人炒股理财、为亲友提供资金周转等,均属于典型的挪用行为。
此类犯罪的风险点多为负责人“一言堂”,重大资金使用未经理事会集体决策,监事未履行监督职责,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流于形式。比如部分小型基金会,理事长直接决定资金划转,财务人员迫于压力执行,最终导致资金被挪用,不仅理事长涉刑,财务人员也可能因共同犯罪承担责任。
(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政府背景基金会的特殊重责
上述两个罪名适用于国有单位出资设立或委派人员管理的基金会,被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益管理的负责人,其履职行为被认定为“从事公务”,若实施财产侵占或挪用行为,不再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这两个罪名的刑罚远重于前者,比如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政府背景基金会的负责人需格外警惕:即便资金是社会捐赠所得,只要基金会的管理主体为国有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为国有委派,其对资金的侵占、挪用行为,即可能触发贪污、挪用公款的刑事风险。这也要求政府背景基金会建立更严格的资金管理和决策机制,杜绝个人支配公益资金。
二、非法集资类:借公益之名行金融犯罪之实,反噬公信力
基金会的公益属性使其天然拥有公众信任,而部分负责人正是利用这份“公信力”,以公益为幌子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成为慈善领域的 “恶性犯罪”。此类犯罪不仅会导致大量捐赠人、投资人财产损失,更会让整个慈善行业的公信力遭遇信任危机,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且极易构成单位犯罪,基金会与负责人需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益理财”“慈善投资” 的陷阱
该罪的核心是无金融资质 + 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 承诺还本付息。实践中,基金会或其分支机构常以 “公益投资”“慈善理财”“捐赠返息” 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比如承诺 “捐赠 10 万元,每年可获 4.5% 的折旧费返现,随时可取回”,看似是慈善捐赠,实则是变相的存款揽储。
河南某救助基金会曾利用其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以“捐赠学生安全设备可获折旧费返现” 为噱头,向 217 名群众非法吸收资金近 995 万元,其志愿者张某因参与吸收资金、获取抽成,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河南省某文化基金会则以高息为诱饵,向公众吸储后将资金转入基金会用于房地产投资,同样构成该罪。
此类犯罪的典型风险点是公益与商业边界模糊:基金会与商业机构合作开展“公益返利”“购房补贴”“养老投资” 等模式,看似是公益创新,实则是变相借贷和返利;部分基金会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铤而走险以 “公益” 为外衣开展金融活动,忽视了金融资质的法定要求。需要明确的是,基金会的核心职能是公益募捐和项目实施,而非金融理财,任何承诺 “固定回报”“高额返利” 的公益活动,均可能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
(二)集资诈骗罪:虚构公益项目的“公益骗局”,主观恶意更重
集资诈骗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升级版”,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使用诈骗方法集资。常见行为模式包括:虚构公益项目、夸大项目收益、伪造公益项目审批文件,以 “公益募捐” 为名吸收资金后,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而非公益用途,且无任何回报意图。
原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理事长韩学臣就是典型案例,其不仅虚构“慈爱阳光公寓” 项目侵占基金会资金,还以该项目为幌子向社会公众集资,集资后未用于任何公益建设,全部转入个人控制的公司,最终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此类犯罪的主观恶性更大,社会危害性也更强,不仅让公众的财产遭受损失,更让公众对公益组织的信任彻底崩塌。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非法集资类犯罪若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基金会将被判处罚金,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理事长、秘书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基金会还会被民政部门撤销登记,彻底丧失合法身份。
三、背信滥用职权类:违背忠实义务,决策失误亦构罪
基金会负责人作为机构的管理者,对基金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理事、监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应当回避表决,不得与基金会进行任何交易。若负责人违背上述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基金会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致使基金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能构成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
该罪的行为模式主要包括:未经理事会集体表决,擅自决定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借款事项;将基金会资金投向自己或亲友控制的关联公司,进行不公平交易;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导致基金会承担巨额债务;滥用决策权导致基金会重大财产损失等。
四、关联刑事风险:这些“隐形陷阱” 易被忽视
除了上述核心罪名,基金会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还可能因忽视细节触碰其他刑事罪名,这些罪名看似与基金会的核心业务无关,但实则与负责人的管理行为密切相关,属于易被忽视的“隐形陷阱”。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捐赠人信息不是“私产”
基金会在募捐和项目实施过程中,会收集大量捐赠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银行卡信息等。部分负责人为谋取私利,将这些信息非法出售、提供给商业机构,或因管理不善导致信息大量泄漏,情节严重的,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该罪的“情节严重” 标准包括:出售、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出售、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等。基金会负责人需建立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严禁泄露、倒卖捐赠人及受益人信息。
(二)行贿罪 /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便利的利益输送
部分基金会负责人为获取公益项目、政府资金支持、政策便利,向国家工作人员或相关单位行贿,比如以“公益捐赠” 为幌子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财物,或为获取项目审批向主管单位行贿,此类行为即构成行贿罪或对单位行贿罪。
需要注意的是,行贿罪的构成不要求实际获取利益,只要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实施了行贿行为,即构成犯罪。基金会作为公益组织,其项目和资金获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不仅会让负责人涉刑,还会让基金会的公益项目失去合法性。
(三)洗钱罪:借公益之名“清洗” 犯罪所得
洗钱罪的核心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为其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实践中,部分基金会负责人为谋取私利,明知他人的资金是贪污、受贿、非法集资等犯罪所得,仍为其提供基金会账户,通过“公益捐赠” 的形式将黑钱洗白,此类行为即构成洗钱罪。
基金会的账户是公益资金账户,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也成为部分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负责人需严格审核捐赠资金的来源,对大额匿名捐赠、来源不明的捐赠资金保持警惕,严禁为他人提供账户用于资金洗白。
(四)合同诈骗罪:内控漏洞下的失职与共犯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模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该罪的主体既可能是外部人员,也可能是基金会负责人与外部人员勾结实施;即使负责人未直接参与诈骗,若因内控缺失导致基金会被外部人员利用,也可能因失职承担相应责任。
某银行支行行长雷某曾虚构《定期存款合同书》,诱骗某基金会出具空白支票,将基金会资金转出用于个人项目,最终雷某被判合同诈骗罪,而基金会因内部合同管理、印章管理的重大漏洞,不仅遭受了财产损失,更暴露了管理的失范。基金会负责人需建立严格的合同审批、印章管理机制,严禁出具空白合同、空白支票,杜绝因内控漏洞被外部人员利用。
五、基金会负责人涉刑的深层诱因剖析
梳理上述犯罪情形可以发现,基金会负责人涉刑并非偶然,而是内部治理失效、法律意识淡薄、公益理念缺失等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核心诱因主要有三:
一是内部治理结构形同虚设。部分基金会尤其是小型基金会,存在“一人独大” 的问题,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集决策权、执行权、财务权于一身,理事会、监事未履行实际职责,重大事项决策无程序、资金使用无监督,为负责人履职失范提供了空间。
二是法律意识与合规意识淡薄。很多负责人缺乏基本的刑事法律知识,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集资” 等罪名的边界模糊,甚至存在 “公益组织不会涉刑”“小额侵占没事” 的错误认知,在履职中心存侥幸,最终触碰红线。
三是公益理念缺失,重利益轻公益。部分基金会负责人将基金会视为“个人牟利工具”,背离了公益初心,在公益项目中掺杂个人利益,甚至利用基金会的公信力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完全忽视了基金会的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
此外,公益与商业的边界模糊、分支机构管理失控也是重要诱因,部分基金会为扩大规模,盲目设立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的资金、项目缺乏监管,导致分支机构负责人擅自开展非法集资、财产侵占等行为,基金会负责人因疏于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六、守牢合规底线:基金会负责人的刑事风险防范指南
刑事风险是悬在基金会负责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触碰,不仅个人会身陷囹圄,基金会也会遭遇灭顶之灾,甚至影响整个慈善行业的公信力。防范刑事风险,并非事后补救,而是要从制度建设、内控管理、理念树立等方面入手,筑牢合规防线。结合民政部最新监管要求和慈善领域实务,提出以下六大防范建议:
(一)完善内部治理,杜绝负责人“一言堂”
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新规,细化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实行理事长末位表态、一人一票平等表决,重大投资、借款、项目合作等事项必须经理事会集体决策,不得由个人专断。明确监事的监督责任,监事有权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直接向民政部门报告。建立负责人述职制度,理事长、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捐赠人报告履职情况,接受监督。
(二)强化财务内控,守住公益“钱袋子”
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分离、审批与执行分离,财务审批权、记账权、资金支付权分属不同人员;严禁个人账户与机构账户混同,基金会资金不得划转至个人账户;定期开展独立审计,年度财务报告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大额资金使用建立追溯机制,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每一笔资金都能查源、溯流、核果。
(三)厘清公益与商业边界,审慎开展合作
基金会的核心职能是公益,严禁开展任何金融理财、非法集资活动,对“公益 + 商业” 的创新模式,必须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查和风险评估,警惕任何承诺 “固定回报”“高额返利” 的合作模式。与商业机构合作开展公益项目时,需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严禁将基金会的名义、账户出借给商业机构使用。
(四)加强人员管理,提升法律与合规意识
对基金会负责人、财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杜绝有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担任关键岗位。定期组织开展刑事法律风险培训,重点学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罪名的法律规定,让工作人员明确刑事红线。树立“合规为先” 的理念,将合规要求融入基金会的日常运营和项目管理中。
(五)严控分支机构风险,建立“防火墙” 制度
审慎设立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不得借设立分支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建立分支机构“防火墙” 制度,严禁授权分支机构独立对外开展募捐、签订合同、进行投资,分支机构的资金、项目必须由基金会统一管理,严控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权限,防止 “表见代理” 风险。对分支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建立举报与核查机制,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在基金会内部建立匿名举报通道,鼓励工作人员、志愿者举报负责人或其他人员的履职失范行为,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建立快速、独立的核查机制,对举报的问题及时开展调查,查实后立即整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报告。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中的异常情况及时预警,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七、结语
基金会是社会爱心的汇聚地,公信力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而基金会负责人作为公益的“掌舵人”,其履职行为不仅关乎个人的职业生命,更关乎公益事业的未来。公益不是 “法外之地”,慈善更不能成为谋利的工具,任何背离公益初心、触碰刑事红线的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会被社会所唾弃。
作者丨 何国科 来源: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