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君陶、张煜: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2025-07-31

随着我国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中的作用逐渐扩大,其行为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的资金流向、社会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透明度问题,不时引发舆情事件,引发公众对社会组织正当性和政府监管有效性的质疑。信息公开是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组织提高透明度、增强公信力的有效途径。新时代新征程,必须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我国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进展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由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及其实施三个基本要素构成,本文将分析重点聚焦于法律法规、政策等正式规则及其实施。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提供依据和激励。从国际经验来看,社会组织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通常将信息公开作为保障社会组织高效运行的重要机制,并对此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我国对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也很重视,近年来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首先,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不断完善。民政部于2006年、2018年分别出台了《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对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公开信息提出了要求。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标志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步入法治化轨道;2024年9月5日起开始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近年来,各地推出了专门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政策。例如,2022年12月,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了《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23年2月,云南省民政厅印发了《云南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其次,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方式逐渐丰富。一是加强抽查。以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检查社会组织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和重大事项报告。二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支持媒体、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公布的不实信息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进行及时处理。三是依托信息平台提升工作效能。开通了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中国慈善信息平台等,提供综合查询、信用管理、大数据展示等服务,以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公开的便利性,方便社会组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其组织机构的活动情况、年报公告、财务收支、资金使用、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四是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激励措施逐步实行。把信息公开融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与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结合起来。2018年,民政部出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制度等信用监管措施,强化信用约束,倒逼社会组织自律建设,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

问题分析

尽管近年来推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制度建设不完善、信息化技术应用和能力建设短板突出、监管主体单一等问题,制约了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一)制度的完备性、针对性、激励性、约束性不足

一是制度的完备性不足。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共登记社会组织87万家,其中社会团体38.2万家、社会服务机构47.8万家、基金会约0.98万家。目前,针对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专门针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则明显不足。

二是制度的针对性不足。以社会团体为例,按领域来分,社会团体有的是行业性质的,有的则涉及科技、教育、文化等,异质性的社会团体在信息公开上有不同的特点,信息公开制度针对性也需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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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连续举办“社会组织风云榜”评选活动,并编印《组织的力量——上榜社会组织风采录》,对在内部治理、社会公信力等方面表现良好的社会组织予以表彰。

三是制度的激励性不足。目前,信息公开的激励措施有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可以看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激励措施不足,缺乏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是制度的约束性不足。对于社会组织来讲,从外部制度来看,对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惩罚较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未明确区分不同违法行为以及相应承担的不同违法责任;对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较轻,违法成本较低。这样可能造成部分社会组织宁愿受到处罚,也不愿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进行信息公开,从而导致信息公开对象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

(二)信息化技术应用和能力建设存在短板

一方面是监管部门的信息化手段匮乏、技术应用不足。在信息公开监管中,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不足,无法有效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只能运用一些简单的数据抓取软件进行信息监管,许多信息无法提前抓取或者进行深度挖掘。

另一方面是社会组织信息化能力建设不足。一些社会组织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起步较晚,缺乏专业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投入,导致信息化能力建设滞后,无法满足信息公开和监管的需求。这导致两方面后果。一是信息公开范围有限,尽管有一些社会组织已经开始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进行信息公开,但仍有不少社会组织缺乏主动公开信息的意识,公开内容的覆盖面和更新频率不足。二是信息共享不畅,不同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信息孤岛现象,降低了信息公开和监管的效果。

(三)监管主体主要局限于政府,缺乏多元主体深度参与

现有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及其实施过多依赖政府部门,自律力量、社会力量等发挥作用不够,导致监管效率较低、监管效果不理想。究其原因,一方面,政府部门在人员、精力、技术手段等方面的资源有限,难以对数量如此庞大的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及信息准确性、及时性进行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政府监管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涵盖科技、文化、教育、环境、公益等多个领域,登记管理机关对如此多领域的知识和信息难以有非常准确的判断,进一步增加了监管难度。

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

对策建议

(一)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法规政策

一是加快配套法规的制定。建议参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经验,出台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明确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限等要求,尤其是针对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内容等方面经常出现的争议以及社会组织业务开展情况,加强面向社会的信息公开。

二是细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要求。以美国为例,其按照是否取得免税资格、规模、公益性和互益性等维度,将社会组织分为不同类型,针对其各自特点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资金规模在5000美元以下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章程、业务内容及年度报告,而对于资金规模在5000美元以上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则涉及基本信息、内部治理、财务信息和业务信息。我国在制定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时可以借鉴美国分类而治的理念,对全国性、省级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要求应更加严格,其面向社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应涵盖党建情况、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年检报告、政府职能转移或委托事项、服务项目收费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内容、财务收支、奖惩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

三是优化信息公开激励机制。在修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行政法规、制定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时,增加信息公开激励相关条目,并要求各级管理部门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通过优化激励机制,让信息公开成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和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国家和地方社会组织法人库要涵盖功能完善的信息公开模块,统建地区应将社会组织数据迁移至国家法人库,自建地区要依托地方法人库完成省域内社会组织数据统一归集和动态汇聚。社会组织法人库不仅要优化平台界面设计,使其更加直观、易操作,方便公众查询和使用,也要强化安全治理。同时,国家与地方社会组织法人库、社会组织法人库与政务服务平台相互间的数据标准应尽量兼容。

二是深入推进数字技术应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实现社会组织信息的快速准确收集、存储、分析和可视化,减少人工操作的错误和延迟,提高信息公开及其监管的效率。例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具有汇聚和分析海量数据的能力,可以凭借多渠道信息来源对社会组织信息进行交叉核验,完善社会组织“画像”,提升监管精准性。再如,区块链技术因其高可靠性和不可篡改性,运用在社会公益场景中可以实现捐赠项目、募集明细等信息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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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海宁市实施社会组织“三务”公开制度,每月15日定期公开社会组织党务、业务和财务事项,提升社会组织透明度,推动规范化管理。

三是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信息化能力。一方面,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减轻社会组织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经济负担,鼓励其积极投入资源进行信息化升级。另一方面,通过举办信息化能力培训班、召开信息化建设经验交流会等方式,传授信息化专业知识和技能,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促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规范化和专业化。

(三)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治理格局

一是发挥专业组织作用。建议专业组织发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指南》、《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标准》等文件,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此外,还可以发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指数和榜单,以第三方评估的方式推动社会组织更好地开展信息公开。

二是发挥典型社会组织示范带动作用。依托在党建引领、内部治理、服务能力、社会公信力等方面表现良好的社会组织,打造信息公开社会组织品牌,引领更多社会组织加强信息公开。

三是进一步强化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重大项目进展情况。鼓励新闻媒体通过专题报道、开设专栏等方式,报道社会组织在信息公开方面取得的进展、存在的问题,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关注度,进而推动社会组织加强信息公开。

(来源:中国民政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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